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郭再發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八日與被告二人簽訂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雙方約定借據背面之授信約定書為本借據之一部份;立約人(指被告二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嘉義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借據第六條、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記載甚明。是本件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且距離被告二人居所地較近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黃信滿~B法官陳明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