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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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判決(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至同年月十五日犯傷害罪及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及肆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二號),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起訴書誤為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