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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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