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燦煌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皓翔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皓翔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