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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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阮氏 金鳳相對人 梁惠玉 前當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3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2年5月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交付子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