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01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陳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陳柏宏之戶籍地址為嘉義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