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15號聲請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蕭永隆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蕭永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號15樓)於105年7月15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於83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80萬元,為行使權利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其中「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繼承人不明,故如確有繼承人,僅其所在不明或生死不明者,自不得謂為無人承認之繼承。
三、經查,被繼承人蕭永隆於105年7月15日死亡,且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
85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38號、105年度司繼字第1153號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惟查,被繼承人蕭永隆尚有一名胞兄 蕭見 中,有屏東縣東港戶政事務所106年11月20日東港戶字第10630405300號函附卷可稽;復查蕭見中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形,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蕭見中,非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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