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44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8、8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陳世桓與同案被告 李慕謙 (本院已另行審結)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李慕謙,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1時46分許,前往屏東縣○○鄉○○村○○0000號「普唵壇」後,即由李慕謙下車徒手竊取 劉家逸 所有之木雕佛像1尊,被告則在一旁把風,得手後旋由被告搭載李慕謙騎車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5年4
月13日上午9時8分許,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之梅花扳手
1支,至屏東縣屏東市○○路與中山路之交岔路口,見張吳美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於該處前,即徒手竊取該車之車牌0面得手。復於同年5月15日晚上某時許,在屏東縣○○市○○路○○○巷○弄○號住處,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替換為0328-XK號之車牌,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駕駛該車輛至屏東縣○○鄉○○路與新源街街口時,為巡邏員警發現懸掛失竊車牌,予以攔查,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6年11月9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106易緝44本院卷第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凌浚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