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周秋菊附表: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財產目錄: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5月至97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5月至97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陳報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若有,應補正:││①應受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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