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8號
105年度聲字第1599號105年度聲字第1600號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105年度聲字第1602號105年度聲字第1603號105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迴避案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竟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未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聲請迴避案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前開事件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有上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是該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已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民國
105年6月16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有聲請狀上所附本院收狀戳章可憑,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況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釋明該案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難祈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首揭法條與裁判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聲請人│├──┼──────────┼─────┼─────┼───────┼─────────┤│1│105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迴避│ 黃明發 │105年1月22日│魏高明│││││ 林勇如 ││ 魏陳秀芳 │││││ 楊雅清 ││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5月31日│魏高明│││││林勇如││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楊雅清││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5月25日│魏高明│││││ 汪曉君 ││廖秀松│││││ 陳君鳳 │││├──┼──────────┼─────┼─────┼───────┼─────────┤│4│105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5月25日│魏高明│├──┼──────────┤│汪曉君││魏陳秀芳││5│105年度聲字第508號││陳君鳳││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5月25日│魏高明│├──┼──────────┤│ 宋雲淳 ││廖秀松││7│105年度聲字第925號││ 湯千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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