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52號原告 賴比瑞亞商 開隆航業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 范嘉倩 律師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有被告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為證,則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