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於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甲○○提起之清償借款訴訟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之本件清償借款訴訟,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妹,甲○○雖已成
年,然為領有殘障手冊之極重度智障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看護、照顧,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因家屬不諳法律程序,未向法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故其無法定代理人,現因原告對甲○○提起本件訴訟,甲○○有應訴之必要,爰聲請鈞院選任其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甲○○之殘障手冊為證,堪
認甲○○並無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為無訴訟能力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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