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6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