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發款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舒森泉 即舒美商務汽車賓館被上訴人即被告叁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承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溢發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89,33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