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金裕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劉益夫 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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