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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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開昇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開昇自民國108年02月20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開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 蔡綉彩 之證述及存摺、提款卡、監視錄影畫面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將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交付詐欺集團之車手集團,且尚未取回,顯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之虞,經准予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107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
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羈押必要性仍尚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02月20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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