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上訴人即原告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8萬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693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