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 詹麒民 兼訴訟代理 陳雪娥 人被告 吳佳璋 追加被告 羅育晨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