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7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英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敏嫥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
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而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