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一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叁佰柒拾│││││三│││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