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正甫安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49,44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1,249,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公司前負責人 林正旗 向原告申辦車
輛貸款,每月需給付26,030元,並交付被告公司開立如附表
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共1,249,440元作為車貸之
貸款。詎原告於如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惟竟未獲
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44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是前負責人林正旗開立,後來支票跳票
,林正旗說原告錢都沒有匯給他,不知道匯去哪裡,原告應
提供匯款資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公司所簽發,並由林正旗交付與
原告,經原告於附表所載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卻不獲付款
等情,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支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
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
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而自明。又如發票人一
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
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81年度臺上字第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固主張
係因借款與被告而直接收受系爭支票,被告則否認之,則
原告對於其基礎原因關係存在即其已交付借款與被告之積
極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然原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未
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足認原告顯未能就系爭支票之基礎
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說明,
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據以請求被告給付1,249,
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附表:
┌───┬───┬───┬────┬────┬────┬─────┐
│編號│付款銀│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票據號碼│
││行││(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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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銀│正甫安│26,030元│103年9月│103年9月│CA0000000│
││行東嘉│機械工││5日│5日││
││義分行│程有限│││││
│││公司│││││
││││││││
├───┼───┼───┼────┼────┼────┼─────┤
│2│同上│同上│同上│103年10│103年10│CA0000000│
│││││月5日│月6日││
││││││││
││││││││
├───┼───┼───┼────┼────┼────┼─────┤
│3│同上│同上│同上│103年11│103年11│CA0000000│
│││││月5日│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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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同上│同上│103年12│103年12│CA0000000│
│││││月5日│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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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同上│同上│104年1月│104年1月│CA0000000│
│││││5日│5日││
││││││││
││││││││
├───┼───┼───┼────┼────┼────┼─────┤
│6│同上│同上│1,093,26│103年9月││CA0000000│
││││0元│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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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上│同上│26,030元│104年2月││CA0000000│
│││││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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