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金川 等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5,588元,應徵
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