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張樹花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被   告  羅文平
訴訟代理人  羅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12月2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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