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02號
上 訴 人 曹韻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貳
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