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670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巢晏禎巢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2
樓,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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