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選任辯護人張仁興律師
蔡宜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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