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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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98年度上易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25、2175號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231、9725、9726、9727、9728、9729、10014、10857、10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或判緩刑,其等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數罪併罰,並非接續犯包括為一罪,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