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丙○○丁○○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583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等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秋瑩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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