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求為確認被告對於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不存在、暨非所有權人等情。經查,觀諸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暨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核係屬於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專屬系爭建物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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