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贓物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
43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所為聲請,並無不合,因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