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雖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林世煒 」涉有施用毒品案件,不僅已與本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二○號案件之被告 鍾正宗 其人不符,且聲請書所載聲請沒收海洛因之毒品等級種類及鑑定文書之鑑定單位等,亦與被告鍾正宗於遭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之毒品等級種類及卷內所附鑑定書之鑑定單位等,均未相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經核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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