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袁康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政治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經為全部敗訴判決,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0455元,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55萬0455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5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