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三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元整。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訴狀」所載。
(三)證據:支票影本三張、本票影本二張、身分證影本二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