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