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屆滿前,曾經甲○裁定自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四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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