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源盛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與已故 張枝 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被張枝(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惟養父張枝已於八十六年八月四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原生家庭之親屬關係,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收養人張枝已於八十六年八月四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 沈水木 及生母 沈巫雲 妹亦分別於三十六年二月四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死亡,生父與生母沈巫雲妹共育有四名兒子,生母於生父過世後改嫁收養人,收養人除收養被收養人外,並與生母育有三名子女。收養人過世後,聲請人並未繼承收養人任何財產,有關祭拜事宜則有 張源連 之子負責,因原生家庭之兩名哥哥均已死亡,僅餘 沈源博 一人,聲請人希望回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及到庭 陳明 在卷。且聲請人之兄沈源博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表明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綜上,本院認聲請人終止收養目的係為回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