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小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代 理 人  鍾信孝
相 對 人  莫博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居所在台北市○○區○○街○○○巷○○號(見警
訊筆錄),且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台北市○○路與大同路口,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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