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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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抗告人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107年度補字第16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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