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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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A女(姓名及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及住址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B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
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