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魏富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原告魏富男與被告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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