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㈡字第3號上訴人明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鐸元 上訴人 陳得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鄞玉安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明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陳鐸元為上訴人明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明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家榛 ,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判決前之102年5月30日變更為陳鐸元,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據陳鐸元於103年1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