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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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伸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9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或刑法第335條、第33
6條第2項之侵占罪;或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或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伸章所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係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其所犯侮辱公務員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