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洪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執字第24660號票款執行卷宗核閱結果,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9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