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東發 被告 林美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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