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曾美蓮 被告 黃仁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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