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21號抗告人 林永崇 被抗告人 劉剛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3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二審裁定於103年8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則於103年9月15日提起「民事上訴理由狀」,惟抗告人提起之名義雖為上訴,然係針對本院之裁定不服,其性質應屬抗告。查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依前揭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故本件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第二審裁定後附之教示欄雖述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屬誤載,亦不影響前揭法律所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之立法意旨,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0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婉玉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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