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正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純華┌───────────────────────────────────────────────────┐│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聰賢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7,800元│0000000│101年10月31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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