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沈育奇 代理人 沈正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純華┌──────────────────────────────────────────────────┐│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