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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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和解筆錄
原告 陳楊育 被告 林稚揚 原名 徐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2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861號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楊育被告林稚揚原名徐其賢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原告壹萬元,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四日各給付陸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第861號林稚揚原名徐其賢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楊育被告林稚揚(原名徐其賢)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