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4號和解筆錄
原告 林家儀 被告 黃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4號就本院103年審交易字502號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家儀被告黃文隆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家儀)。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家儀被告黃文隆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